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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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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史XX、李XX、李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4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史XX,男。 辩护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李XX,男。 长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4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史XX,男。

辩护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

被告人李XX,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史XX及其辩护人李晓辉、被告人李XX、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M208V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长葛市颍川大道舒逸上苑小区,在该小区门口以往看守所销售“防潮剂”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现金7000元。

2、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U0W1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到许昌市南关街冯庄路口,以销售“祛味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郭××现金7000元。

3、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U0W1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到许昌市魏都区物资局门口,以往看守所销售“祛味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朱××现金5500元。

4、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U0W1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窜至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门前,以往拘留所销售“祛味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袁×现金7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X、史XX、李XX均系主犯、李XX系从犯,李XX、李XX均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史XX的辩护人李晓辉的辩护意见是:史XX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建议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M208V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长葛市颍川大道舒逸上苑小区,在该小区门口以往看守所销售“防潮剂”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现金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2014年的9月,我与李XX和史××商量以向某些单位卖东西为名骗别人钱。让李XX的弟弟李XX给我们开车,我们管吃住、每月给他开2000多元的工资,要是弄成了,再分给他300元。2014年的11月底,我和李XX、史××合伙兑钱在郑州市北环的二手车市场以1.8万元买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汽车(车牌号为豫AM208V),当时是以我的名义打的手续。然后又到郑州百荣食品市场里面购买了小苏打和包装袋、纸箱,包装好,出去行骗的时候就给别人说这是祛味王或者防潮剂,有防潮、防霉、祛除甲醛的功效,然后我们三个又购买了三部手机。我们商量以开三轮车的为目标,年龄范围锁定在文化水平不高的30-50岁左右,行骗的时候我扮演购买“祛味王”、往看守所或者监狱等单位贩卖的角色,史××扮演销售“祛味王”的老板,李XX扮演看守所所长的角色。一般都是我先下车找下手目标,给开三轮的人说去某某地方买东西,由史XX出面假装把“祛味王”以百十元的价格卖给我,并把事先准备好的名片给车夫一个;之后我让三轮车把我送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等地方,半路上我以电话没有电为由借用车夫电话给看守所所长,其实就是史××打电话,在电话里我故意泄露我的销售价格两倍于我的购买价格,引他上钩;到了看守所我就卸下货让他先走。随后由李XX打电话给车夫说要购买大量的“祛味王”,如果车夫贪心,想挣取差价,就会给名片上史××的电话联系。在2014年的12月份的一天,我们四个开车(豫AM208V)上高速来到长葛市,在长葛市的东转盘汽车站那里找到一个开三轮车的男子。我就上去坐这个男的三轮车,还是按照我们事前商量好的方法,诈骗这个男的7000元,得手之后我们丢弃了作案使用的电话卡,上高速逃离了长葛市。每次得手后,我和李XX、史XX我们三个人先分1000元,再给李XX300元,剩下的钱用于吃饭、加油等花销。

(2)被告人史XX供述:我们从2014年9月底开始诈骗。李XX充当买货送看守所等地,李XX充当看守所的所长买货。我充当货源,李XX负责开车。2014年的12月一天,我们用事先商量好的方法在长葛市的东转盘汽车站诈骗了一个开三轮车的男人7000元。

(3)被告人李XX供述:我和李XX、李XX、小×一起诈骗。2014年12月底,我和李XX、小×我们三个人开车到长葛市建材市场附近,用事先商量好的方法诈骗了一个开三轮车的7000元钱。

(4)被告人李XX供述:2014年12月中旬时候我才开始跟我哥李XX开车。我只负责开车,他们让我去哪我就去哪,至于骗取钱财我不参与。第一次我参与卸货是在长葛市,当时我是开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是豫A*208*),诈骗的地方就知道是在一个小区旁边,小区对面有卖陶瓷的地方,卸过货以后我就找个地方等他们了。

(5)被害人李××陈述:2014年12月22日8时许,我开着电动三轮车到长葛东站拉人。一个男子上车去御景花园对面的一个小区门口接了两箱防潮剂,给了对方男子2800元钱。对方男子给了我和坐车男子一人一张名片。随后,坐车男子就让我拉着他把货送到长葛看守所。在路上,他说他的手机没电了,要借我的手机给看守所所长打个电话。我听到他说,所长我给你送的防潮剂快走到了,现在涨价了,一包270元,一箱十包,一共两箱。到看守所后,我就先走了。到中午,我接到那个看守所所长的电话,让再送五箱货。我就去借了7000元钱,拐回上午拉货的地方,拨通那个名片上的电话,要了五箱防潮剂,给了那个男子7000块钱。等我后来再跟那个自称所长的男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到看守所里面问他们是不是要防潮剂了,他们的领导说没有。我就感觉被骗了,然后就报警了。

(6)证人王××证言,证实曾有三个人在其经营的二手车店铺里以1.8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豫AM208V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签订了卖车协议。一个月后,该三人和另一个人又将该车以1.3万元的价格退回来。并将该车后备箱上的七八个纸箱搬到其新买的一辆BYDF6轿车上。

(7)购车协议,显示被告人李XX作为买方与卖方王××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豫AM208V桑塔纳轿车购车协议的内容。

(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辨认出作案地点。

(9)辨认笔录,显示被害人李××辨认出被告人李XX和史XX,即李XX就是坐其三轮车去看守所的人,史XX就是售卖给其“祛味王”的人。

综上证据,该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供述、被害人李××陈述相互印证,且证人王××证言、购车协议、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2、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李XX、史XX、李X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U0W19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到许昌市文兴路亚欧建材城,以销售“祛味王”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郭××现金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