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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毛法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法三(又叫毛二孩、毛二怪),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法三(又叫毛二孩、毛二怪),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法三故意伤害一案,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需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法三及其辩护人万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7日9时许,辉县市冀屯镇文庄村村委会在本村南地公开对土地承包招标。毛安仲(已判决)因对承包土地问题不满,在现场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当村干部和群众对其进行质问时,毛安仲用随身携带的镰刀搂伤邓某庚(又叫邓某丁)的腹部,挑起事端,引起双方殴斗。后毛法会(已判决)持镰刀将邓玉广(又叫邓小广)、邓成功、邓某己搂伤,被告人毛法三、毛法会用镰刀将邓某丙搂伤,邓玉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玉广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左股部致使股静脉、股动脉、股深动脉、阴外动脉完全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邓某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邓某庚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邓某戊、邓某己的伤情为轻微伤。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毛法三的供述;被害人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己的陈述;证人邓某甲、王某、邓某乙、毛安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尸检照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书证和物证。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毛法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法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法三辩称,其没有动手,没有拿镰刀乱抡。其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毛法三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毛法三拿镰刀乱抡,但不能证明邓某丙的伤是被告人毛法三造成。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7日9时许,辉县市冀屯镇文庄村村委会在本村南地公开对土地承包招标。毛安仲(已判决)因对承包土地问题不满,在现场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当村干部和群众对其进行质问时,毛安仲用随身携带的镰刀搂伤邓某庚(又叫邓某丁)的腹部,挑起事端,引起双方殴斗。毛安仲的两个儿子被告人毛法三、毛法会(已判决)用镰刀将邓某丙搂伤,毛法会持镰刀将邓玉广(又叫邓小广)、邓成功、邓某己搂伤,邓玉广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广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左股部致使股静脉、股动脉、股深动脉、阴外动脉完全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邓某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邓某庚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邓某戊的损伤为轻微伤、邓某己的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在毛法会、毛安仲故意伤害一案中,毛法会、毛安仲的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万元,取得被害人邓某丙、邓某庚、邓某己、邓某戊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法三供述

2007年10月7日上午8点多钟,村委会在南地开土地承包会,其和父亲毛安仲、哥毛法会也想承包点地,当时想开完会顺便把地里的玉米秸秆搂一下,就每人带了一把镰刀,其骑着电动车带着其父亲,毛法会开着机动三轮车一块往南地去,到地东边的路上时,一会儿,人群就乱了。当其发现毛安仲被打时,其掂着镰刀就往跟前跑,但还没有跑到跟时,邓某丙,邓保明、邓保成,邓某甲他们就拿铁锹拦着并对其又拍又打的,其便用手中的镰刀边挡铁锹边向后退,但不知道谁用铁锹拍着其的头,然后其就倒在地上昏过去了。

2、被害人陈述

(1)邓某丙陈述:2007年10月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其和村里干部毛安柱、王守晨、毛继星、邓永海、郜艳琴、王明才、十几个党员代表,村里的群众(其中有邓某丁、邓某己、邓玉光)到村南矿厂东边的地里面宣布村里面承包地的事,其刚宣布完村里承包地的有关规定,毛安仲就站出来说,他要说两句,就开始大骂干部,并用镰刀指着其骂。其兄弟邓某丁和毛安仲距离近,用铁锹迎了一下,毛安仲就用镰刀朝邓某丁肚子上搂了一下,邓某丁捂着肚子,手上都是血,邓某丁倒在地上就没起来,邓某己就跑过去扶邓某丁,其看到毛安仲的儿子毛法会用镰刀搂了邓某己后背一下,毛法会就跑到其跟前,用镰刀搂其左大腿一下,将其弄翻,我脸朝上躺在地上以后,毛法会的兄弟毛发三也跑过来,他们兄弟俩开始用镰刀在其身上乱搂,邓玉广跑过来准备扶我,还没跑到跟前,毛法会一转身就将我侄子邓玉广搂倒了,邓玉广倒地以后就没有站起来。其伤是毛法三和毛法会兄弟两个造成的。

(2)邓某丁陈述:2007年10月7日上午8点多,在村南地举行的土地承包会上,毛安仲先辱骂村干部,然后用镰刀朝其肚子抡了一下,毛安仲的大儿子毛法会就从背后抡了邓某己一镰刀,后毛法会用镰刀抡翻了邓玉广。并看见毛法会用镰刀搂着了邓某丙的腿,但没有看见流血。毛安仲的二儿子毛法三拿个镰刀在现场。

(3)邓某己陈述

2007年10月份,在本村南地,毛安仲、毛法会、毛法三和邓某丙、邓某庚、邓某戊、邓玉广等人互相殴斗。其中邓某庚的伤是毛安仲用镰刀搂的,自己的伤是毛法会用镰刀搂伤的,其他人的伤都是对方造成的,但是具体谁打谁其不知道。

(4)邓某戊陈述:

2007年10月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在本村土地承包会上,毛安仲先辱骂邓某丙,后用镰刀搂伤邓某丁。接着毛安仲的大儿子毛法会用镰刀朝邓某丙抡了两三刀,邓玉广看见就去护邓某丙,毛法会就又朝邓玉广抡了一下,然后其就赶快上前搂毛法会,夺他的镰刀,毛法会被其按倒在地上,他的镰刀朝其左大腿正下方抡了一刀。其看见毛法三在他父亲毛安仲附近用手里的镰刀乱抡,不清楚他用镰刀是否伤到人了。

3、证人证言:邓某甲、王某、邓长栓、邓长城、毛安柱、邓春敏、邓廷全、邓某乙、毛继星、郜艳琴、毛发明、王守生、邓长河、王明财、王明义、邓长江、王守臣、毛法保、毛纪辉、邓永海、白瑞明、邓永红、王明利、邓长喜、邓永国、秦秀萍、邓永虎等二十七名证人证明毛安仲伤害邓某庚,毛法会伤害邓某己、邓某戊、邓玉广的事实,其中邓某甲、毛继星、毛发明、王守生、邓长河、王守臣、毛法保、邓永海等人证明毛法三拿镰刀参与打架的事实,邓廷全、邓某乙、邓长喜、毛安仲、邓长栓、邓长城、郜艳琴、邓永虎等人证明毛法三拿镰刀在现场的事实。

4、毛法三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毛法三出生于1984

年10月27日。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为辉县市冀屯镇文庄村南地,及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

6、鉴定结论

(1)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3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邓某丙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2)辉公技检(损伤)第07494号伤情鉴定:邓某庚的损伤属于轻伤。邓某己的损伤属于轻微伤。邓某戊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关于对(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07)07494号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邓某庚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邓某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邓某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辉公技检(法检)第071007号伤情鉴定:邓小广(邓玉广)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左股部致使股静脉、股动脉、股深动脉、阴外动脉完全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辉公技检(损伤)第07541号伤情鉴定:毛法山被打伤头部,致使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粉碎性骨折,脑疝,损伤当时已给伤者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已构成重伤。

关于对(07541号)鉴定结论的补充说明:毛法三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