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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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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0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30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被判刑),李某某(已被判刑)、“小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王庄聚友茶楼开设赌场,并纠集兰某(已被判刑)等人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利用开设的赌场召集“渔民”进行赌博。2014年10月19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天赌资42172元,其中扣押22172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同案犯生某某、刘某、李某某、兰某、孙某某、张某、王某某、靳某某、茹某某、生某某、李东东、钱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2015)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押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张某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是赌场的股东即经营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前后表现等,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改判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