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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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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辉、崔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郑州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郑州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金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召、刘开玉,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辉、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辉及其辩护人金凯、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文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军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XX号院X号楼XX层X楼开设的郑州XXXX咨询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崔某某等年轻女性到公司应聘足疗技师岗位,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输送足疗技师的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公司签订招聘培训技术协议,在收取被害人佣金后,以部分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王军辉系公司法人,主要负责接待客户,签订合同等事务。截至案发,该公司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09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蔡某17000元、褚某某10500元、魏某某18000元、张某甲30000元、高某33000元、李某某10500元、李某甲17500元、张某乙21000元、王某甲7000元、梁某某23500元、高某某14000元、周某某7000元。

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公司多次输出的足疗技师,其先后以足疗技师、老员工带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截至案发,其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65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蔡某17000元、褚某某10500元、魏某某18000元、张某甲30000元、张某乙21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审计报告、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军辉、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军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王军辉辩解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军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辉犯合同诈骗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王军辉诈骗被害人王某甲、梁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钱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军辉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崔某某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军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XX号院X号楼XX层X楼开设的郑州XXXX咨询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崔某某等年轻女性到公司应聘足疗技师岗位,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输送足疗技师的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公司签订招聘培训技术协议,在收取被害人佣金后,以部分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王军辉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接待客户,签订合同等事务。截至案发,王军辉伙同他人利用签订合同形式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09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7000元、褚某某人民币10500元、魏某某人民币18000元、张某甲人民币30000元、高某人民币33000元、李某某人民币10500元、李某甲人民币17500元、张某乙人民币21000元、王某甲人民币7000元、梁某某人民币23500元、高某某人民币14000元、周某某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崔某某作为该公司多次输出的足疗技师,其先后以足疗技师、老员工带队的名义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截至案发,其参与王军辉伙同他人利用签订合同形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6500元。其中,参与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7000元、褚某某人民币10500元、魏某某人民币18000元、张某甲人民币30000元、张某乙人民币21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军辉利用签订合同形式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9000元,被告人崔某某参与利用签订合同形式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6500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蔡某陈述:2014年5月份,其通过百度找到一个对外输出足疗技师的广告,因其店内需要足疗技师,其就与郑州永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联系,商谈完价格,其交付给王军辉17000元现金,王军辉给其出具了收据并派了五名技师,五名技师去时仅带了一个小包,但几天后五名女孩全部消失了,其找王军辉,发现五名女孩全在他们公司,王军辉以女孩生活不习惯为由又给其派了以崔某某为首的三名技师,几天后,崔某某等三名女孩也消失了,其与王军辉失去联系,到郑州后发现郑州永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关门了,其意识到王军辉等人是以劳务输出收取培训费的名义进行诈骗,于是就报案。

2.被害人褚某某陈述:2014年3月份,其足疗店缺少足疗技师,从网上查询到一个郑州的足疗技师培训输出电话,其联系后到郑州永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张经理及法人王军辉商谈价格,并签订了合同,其交给对方共10500元,对方安排了崔某某等三个女孩跟着其走,但三个女孩到地方的当天就跑了,其与王军辉联系,王军辉又派了三个女孩,但没几天三个女孩也跑了,其要求王军辉退钱遭拒绝,后其在郑州得知山西临汾的高某也被骗了,二人就一起报案了。

3.被害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述被告人王军辉、崔某某等人以与郑州永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提供足疗技师服务的名义骗取魏某某18000元、张某甲30000元、张某乙21000元的事实。另有被害人高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梁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均陈述王军辉等人以与郑州XXXX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提供足疗技师服务合同的形式骗取其钱财,其中骗取高某33000元、李某某10500元、李某甲17500元、王某甲7000元、梁某某23500元、高某某14000元、周某某7000元的过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