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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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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01号 罪犯张锦霞(曾用名张锦亮、三峡),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以(2011)息刑初字第163号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01号

罪犯张锦霞(曾用名张锦亮、三峡),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以(2011)息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锦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五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锦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锦霞于1991年1月22日夜,伙同他人窜至息县包信镇徐楼村林某家,用绳将林某捆住威逼其交钱,后在家中搜出现金400余元,又将其家中的四捆布抢走,价值2600元。

罪犯张锦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锦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锦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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