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01号 罪犯陈某,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方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01号

罪犯陈某,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方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止。宣判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农历10月至2010年春,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参与作案4起,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王春丽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