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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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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新等二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新,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新,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云峰,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曾因犯包庇罪于1981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白大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新、朱云峰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新及其辩护人付文利、被告人朱云峰及其辩护人白大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明新化名王建,谎称其在郑州市惠济区土地局上班,能买到便宜房,通过牛×云牵线,在牛×云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牛的住处从被害人李×斌处骗取现金18万元、从被害人李×明处骗取现金12.5万元、从被害人魏×峰处骗取现金12万元、从被害人杨保周处骗取现金3万元、从谢俊霞处骗取现金4万元、从海荷仙处骗取现金5千元。上述50万元赃款王明新从牛×云处拿走427500元,后王明新交给崔×莲29万元让崔帮忙买房,崔买不到房的情况下,共退还被害人28万元,现王明新退还杨保周3万元钱,退还魏×峰2.5万元钱,牛×云退还海荷仙5千元钱,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二、2007年6、7月,被告人王明新化名王建,谎称其能安排工作,通过牛×云介绍,称可以将被害人刘轲安排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工作、将被害人许莹安排到派出所工作,在牛×云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的住处骗取刘轲、许莹现金各10万元,王明新从牛×云处拿走刘轲现金97500元、拿走许莹现金85000元,后王明新将刘轲的7万元钱给崔×莲帮助安排工作,崔×莲安排不成的情况下将7万元钱退还刘轲,王明新将许莹的6.6万元钱给被告人朱云峰帮助安排工作,朱云峰明知无能力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仍收取钱款并将6.6万元占有,现赃款均已挥霍。

三、2008年8月,被告人朱云峰冒充“朱局长”的虚假身份,和化名王建的被告人王明新通过牛×云、林×珍牵线,谎称能安排被害人胡×的儿子李×鑫到平顶山市法院工作,骗取胡×信任后,胡×于2008年9月29日通过转账汇给林×珍16万元,林×珍将其中的14万元给牛×云,牛×云在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的家中给王明新10余万元,王明新又将其中的7万元左右给朱去峰,后李×鑫家人一直催促,朱云峰无奈遂找来警服于2010年7月左右安排李×鑫到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实习,并谎称给其转正,后工作未能安排,赃款均已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明新、朱云峰的供述;被害人李×明、魏×峰、刘×、胡×的陈述;证人牛×云、崔×莲、贾×琴、李×鑫、卫×国、林×珍、关×文、赵×超的证言;委托书;购房款收到条;安排工作费用收到条及退款条;牛×云与王明新安排工作费用的盘点根据;安排工作的虚假证明;汇款凭证;借条及朱云峰、王明新的还款计划;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明新、朱云峰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明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是民事代理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2、魏×锋是4万元,不应该是12万元;3、如认定二被告人有罪,牛×云、林×珍也应该有罪;4、诈骗数额应该按被告人实际所得计算。

被告人朱云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谎称自已是朱局长,是牛×云为其编造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犯罪客观要件不足,第二起指控只有朱云峰的供述,其他证据均无显示;2、被害人胡×的陈述未提及朱云峰,证据不足;3、仅以被告人供述定罪,证据不足。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署名系张慧霞的三份借条、收到条、署名欠款人系朱云峰、李斌的字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明新化名王建,谎称其在郑州市惠济区土地局上班,能买到便宜房,通过牛×云牵线,将牛×云在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住处内收取被害人李×斌的18万元、被害人李×明的12.5万元、被害人魏×峰的12万元、被害人杨保周的3万元、被害人谢俊霞的4万元、被害人海荷仙的0.5万元,共计50万元现金中的42.75万元拿走,后王明新将其中的29万元交给崔×莲帮忙买房,崔×莲在买不到房的情况下,共退还被害人28万元钱,现王明新退还杨保周3万元钱,退还魏×峰2.5万元钱,牛×云退还海荷仙0.5万元钱,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明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构在郑州市惠济区土地局工作的身份,利用牛×云以能够购买便宜房子为名实施诈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

2、被害人李×明、魏×峰的陈述,证明了二人分别通过牛×云向被告人王明新购买住房的经过,以及付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等具体情况;

3、证人牛×云的证言,证明了王明新慌称王建,趁到其家中烧香之机称自己是郑州市惠济区土地局的工作人员,之后王明新取得了其的信任,王明新称他可以帮人安排工作和便宜购买郑州市八里庙村的小产权房,其就问了周围的朋友,其中有六人想要购买,其收取购房款后,王明新从其家中共拿走42.75万元现金,到最后此事也没有办成;

4、证人崔×莲的证言,证明了王明新让其帮助购买房子并给其29万元购房款,后因无法购买到,其就向王明新退款并被拒收的经过;

5、卷中附有被告人王明新出具的收到条及委托书,印证了被告人王明新以购买便宜住房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及退赃款的相关事实;

6、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实了公安机关从崔×莲处扣押现金28万元,现已发还牛×云;

7、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王明新不是该单位的职工。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