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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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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曾用名张志军,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曾用名张志军,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淑丽,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管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力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力及其辩护人王纯、李淑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至2007年底,被告人张力担任河南省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综合部主任,负责新校区施工建设文件的呈报签批工作。

一、200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承建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楼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经理李某某,为了使公司申请工程拨款手续快速审批,及时拿到工程款,约张力到郑州市红专路新人和酒店吃饭时,送给张力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二、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为了使该公司与河南中医学院的会签文件快速审批,再次约张力到郑州市红专路新人和酒店吃饭时,送给张力现金5万元人民币。

2010年,时任河南中医学院海外学院副院长张力能主动向调查组说清自身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并自愿退出赃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力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搜查笔录,询问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称其系自首,有立功情节,全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全部退赃。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系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级人才,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底,被告人张力担任河南省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综合部主任,负责新校区施工建设文件的呈报签批工作。

一、2006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承建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教学实验楼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经理李某某,为了使公司申请工程拨款手续快速审批,及时拿到工程款,约张力到郑州市红专路新人和酒店吃饭时,送给张力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二、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为了使该公司与河南中医学院的会签文件快速审批,再次约张力到郑州市红专路新人和酒店吃饭时,送给张力现金5万元人民币。

2010年,时任河南中医学院海外学院副院长张力能主动向调查组说清自身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并自愿退出赃款。

另查明,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纪委出具的证明显示2010年在省纪委办理的河南中医学院原院长彭某某案件中,被告人张力能主动向调查组说清自身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并自愿退赃,有自首情节;同时向专案组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现已查证落实,构成立功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力的供述,证明其在担任河南省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综合部主任期间两次收取承建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经理李某某送来的15万元现金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证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经理李某某为及时拿到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张力现金共计15万元的事实。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力在担任河南省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综合部主任期间主要负责新校区施工建设文件的呈报签批工作。

4、河南中医学院纪委副书记杨某某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力向校纪委主动说明其在新校区指挥部工作期间先后两次收取实验楼项目经理李某某送给的15万元现金的事实。

5、被告人张力出具的交款说明及交通银行存单,证明其于2011年1月5日将15万元存入交通银行并交给学院纪委的事实。

6、河南省纪委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及河南省纪委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2010年在省纪委办理的河南中医学院原院长彭某某案件中,被告人张力能主动向调查组说清自身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并愿退赃,有自首情节;同时向专案组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现已查证落实,构成立功的事实。

7、到案经过、河南中医学院基建处提供的张力个人基本情况、中共河南中医学院委员会文件三份、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规章制度汇编(试行)、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基建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职证明、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款支付审签证书、河南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专题会议纪要一份、会议纪要、被告人张力关于请求给予组织处分的请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营业执照、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前科证明、年龄证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搜查笔录、讯问监控录像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应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张力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