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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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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铁汉,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铁汉,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1年10月29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2年6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6月17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国顶,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2年4月25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7月13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铁汉伙同贾国顶、张明晓(本起犯罪事实二人已判)经预谋后,驾车到新密市苟堂镇范堂沟村,翻墙进入张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家中价值1800元的1500斤小麦、价值340元的100斤油菜籽、价值170元的10斤核桃以及3400元现金盗走。销赃后赃款已分肥挥霍。

2、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伙同张明晓、郭军福(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窜至新密市苟堂镇张门村,撬窗进入机井房,将被害人吴某甲价值1320元的12袋笑禾禾牌化肥、价值720元的8袋心连心牌尿素盗走。被告人许铁汉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贾国顶于2015年7月13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供述,同案犯张明晓供述,被害人张某甲、吴某甲对自己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及数量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均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在盗窃过程中没有见过现金3400元,二人对公诉机关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铁汉伙同贾国顶、张明晓(本起犯罪事实二人已判)经预谋后,驾车到新密市苟堂镇范堂沟村,翻墙进入张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家中价值1800元的1500斤小麦、价值340元的100斤油菜籽、价值170元的10斤核桃盗走。销赃后赃款已分肥挥霍。

2、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铁汉、贾国顶伙同张明晓、郭军福(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窜至新密市苟堂镇张门村,撬窗进入机井房,将被害人吴某甲价值1320元的12袋笑禾禾牌化肥、价值720元的8袋心连心牌尿素盗走。

被告人许铁汉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贾国顶于2015年6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从开封市监狱解回,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同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铁汉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贾国顶到其家找自己一起去偷东西,其驾驶自己的一辆无牌白色面包车与贾国顶、张明晓到新密市苟堂镇,其将车停在路边,贾国顶和张明晓翻墙进入一户人家,其负责望风,贾国顶和张明晓从该户人家搬出十六七袋小麦,有1500斤左右,一袋油菜籽,有100斤左右,还有一二十斤核桃,其和贾国顶、张明晓一起将盗窃的东西搬到面包车上;过了十几天,由贾国顶领路,其驾驶自己的那辆面包车与贾国顶、张明晓、郭军福到新郑市辛店镇千湖寨与新密市苟堂镇交界处的一个两间小平房的机井房,其将车停在一个路口并负责望风,贾国顶、郭军福、张明晓爬窗户进入机房,并从里面搬出来二十袋左右的化肥,其中十几袋是绿白色袋子,还有几袋颜色不一样,每袋100斤左右,其将车开过去,贾国顶、郭军福、张明晓将化肥装到车上了拉走。

2、被告人贾国顶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由许铁汉驾驶自己的一辆无牌白色面包车拉着其与张明晓到新密市苟堂镇,许铁汉将车停在路边,其和张明晓翻墙进入一户人家,许铁汉负责望风,其和张明晓从该户人家搬出十六七袋小麦,有1500斤左右,一袋油菜籽,有100斤左右,还有一二十斤核桃,其和许铁汉、张明晓一起将盗窃的东西搬到面包车上后,许铁汉又进入该户人家,其印象中许铁汉又偷了两条被子;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许铁汉、张明晓、郭军福驾驶许铁汉的那辆面包车出去偷东西,至新密市苟堂镇关口,张明晓下车方便时发现一个平房内有化肥,由张明晓爬窗户进入机房,从里面窗户那里往外递化肥,其在窗户外面接着,郭军福和许铁汉往车上装,总共盗窃了20袋左右化肥。

3、同案犯张明晓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贾国顶给其打电话一起去偷东西,由许铁汉驾驶自己的一辆无牌白色面包车拉着其与贾国顶到新密市苟堂镇,许铁汉将车停在路边,其和贾国顶翻墙进入一户人家,许铁汉负责望风,其和贾国顶从该户人家搬出十六七袋小麦,有1500斤左右,一袋油菜籽,有100斤左右,还有一二十斤核桃,三条被子,其和许铁汉、贾国顶一起将盗窃的东西搬到面包车上后拉走。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4月26日早上6点钟左右,其接到邻居家的电话,得知其家门被撬,家里的4000斤小麦被盗,其母亲塞在麦子里的3400现金不见了,还有屋里的煤气灶、煤气罐、五条被子、三袋油菜籽、十几斤核桃也不见了。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520元左右,其就报警了。

5、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5月一天早上其到郑丹蓉坤合作社去干活,走到机井房时发现窗户被破坏,其进入机井房发现屋内12袋笑禾禾牌化肥和8袋心连心尿素被盗,每袋均是100斤,购买时化肥每袋150元,尿素每袋11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80元。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张某甲的弟弟,2014年4月26日早上6点多,其接到母亲的电话,得知其母亲家被撬,被盗物品价值一万余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