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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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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欢,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 辩护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迎宾,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

(2015)安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欢,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

辩护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迎宾,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欢及其辩护人丁创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欢伙同刘某某(现在逃)并对外称刘某某是王欢的小姨,一起到了河北省孙陶镇一家婚介所给王欢介绍婆家。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安阳县辛村乡贾太保村的赵某某,赵某某付给王欢7万元钱的彩礼,王欢随后跟赵某某回其家居住,五天后,王欢趁和赵某某出去游玩上卫生间的时候逃跑,王欢将分得的2万元彩礼挥霍一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欢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王欢家属已将其所得2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欢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欢伙同刘某某(现在逃)一起到河北省孙陶镇一家婚介所给王欢介绍对象,被告人王欢并对外谎称刘某某是其小姨。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安阳县辛村乡贾太保村的赵某某,赵某某付给刘某某7万元的彩礼,被告人王欢在收到彩礼7万元的收到条上签字。随后被告人王欢跟赵某某回家居住。五天后,被告人王欢趁和赵某某在安阳市游玩上卫生间的时候逃跑,被告人王欢将分得的2万元彩礼挥霍一空。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欢的家属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二万元,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欢供述

2014年11月份,其因欠刘某某的钱,刘某某提出进行诈骗。刘某某从贵州把其带到河北省孙陶镇一家婚介所,让其在这边找个婆家嫁了,刘某某给其办了一个假的户口本。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辛村乡的赵某某,见面后双方感觉都不错,赵某某给了刘某某7万元彩礼,刘某某给了其2万元。其就跟赵某某回家住了四五天。期间,刘某某教其怎么走。后其感觉生活不自由,让赵某某带其去安阳市逛街,在公园内趁赵某某上卫生间时跑了,把手机也关了。后一直在外没回家。

(二)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2014年农历九月份,本村的杨某某等人通过河北省临漳县潘村的一个婚姻介绍所给其介绍一贵州女孩,后到河北潘村去见到了王欢,并看了她的身份证,身份证上地址是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西山二巷28号。见过之后两个人都同意,然后就说彩礼的事,中尚村的媒人说对方要8.2万元,还要到男方家看看。王欢和一个女的到其家看了看,王欢说这个女的是她小姨。她们没有意见,当天中尚村的那个媒人要了两千块钱定钱。第二天又到河北省潘村那个婚姻介绍所,把8万块钱给了王欢小姨。给过钱之后王欢就跟其一块儿回家了。王欢在其家住了五天,后其和王欢在安阳洹园玩的时候,其去上厕所,出来后就找不到她了,给她打电话已经关机,后一直找找不到王欢。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母亲)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九月,经本村的杨某某和北郭乡东洋凡村的牛某某、吕村镇的刘某、王某甲在河北潘村给其儿子赵某某介绍一贵州女孩王欢,当时见面时还有一个女的,王欢说是她小姨。见过之后两个小孩都同意,后到其家看了看,她们没有意见。第二天其和赵某某还有媒人又到潘村那个婚姻介绍所,其把8万元给了王欢她小姨,后王欢就跟其一块儿回家了。王欢在其家住了五天,后王欢跟其儿子在安阳玩的时候,其儿子去上厕所,出来后就找不到王欢,给她打电话也关机了。

2、证人王某甲(吕村镇荣河干村媒人)证言,证明其和吕村中尚村的刘某、牛某某、杨某某给贾太保的赵某某介绍一个贵州的女孩,双方见了面后都愿意,后到男方家看了看,因为男方年龄不够,不能结婚,女方不愿意,女方提出必须结婚。当时觉得对贵州的女子不了解,男方家人说没事。第二天,男方打电话说给女方说好了,后在吕村集上一个饭店吃饭前,男方的人给了12000元媒礼钱,几个媒人每人拿了2000元,剩下河北的媒人得了。后来男方家人找过来,才知道贵州的女子跑了。

3、证人牛某某(北郭乡东洋凡后街村媒人)证言证明,其与吕村中尚的刘某、杨某某给张某某的儿子赵某某介绍了一个贵州的女孩,当时去见那个贵州女孩的时候其没有去,后来张某某家的小孩具体是怎么跟那个贵州的女子联系的就不知道了。张某某的儿子结婚的那天在吕村集上一个饭店,当时杨某某和吕村中尚的刘某及另外一个妇女,当时跟刘某一块的那个妇女给了其2000元,也给了杨某某2000元。

4、证人杨某某(辛村镇贾太保村媒人)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九月份的时候,其和东洋凡后街的牛某某给张某某家的儿子介绍对象。九月十八,张某某儿子娶媳妇那天,在吕村集上一个饭店,当时有牛某某及另外一男一女在场,其和牛某某各得了2000元。

5、证人刘某(吕村镇张中尚村媒人)证言,证明东洋凡后街村的牛某某跟其、王某甲给赵某某介绍对象,在河北见了一个贵州女子,男方见了后比较满意,女方提出先去男方家看看。然后便一块儿去到男方家看了看,后男女双方都同意了。第二天上午,男方让其和王某甲去娶那个贵州女子,在河北一个地方,男方将钱给了女方,另外男方又把12000元的媒礼钱放在那儿,其和王某甲总共拿了8000元,其和王某甲各拿了2000元,剩下的4000元给了牛某某和杨某某,另外的钱给了河北的媒人。

6、证人高某某(王欢母亲)证言,证明其不知道王欢在河南与人结婚,其不认识刘某某这个人。2014年10月16日下午王欢回家一次,之后离开家没再回过家。

7、证人王某乙(王欢父亲)证言,证明其不认识刘某某,也不知道王欢在河南与他人结婚的事。

8、证人周某(赵某某姐夫)证言,证明其当时和媒人、赵某某一起去见王欢,还有王欢自称小姨(刘某某)的一个人。当时王欢的小姨接的彩礼钱,王欢在收到条上签的字。

(四)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欢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出诈骗其的王欢,被告人王欢、周某辨认出参与诈骗的刘某某。

3、收到条,证明王欢收到彩礼钱七万元。

4、收到条,刘某、王某甲退回媒礼钱2500元。

5、溧阳市公安局清安派出所抓获经过及常州市看守所寄押凭证,证明被告人王欢于2015年1月5日被抓获,并寄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6、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逃证明,证明刘某某在逃情况。

另有赵某某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欢家属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二万元,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