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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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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景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8号 罪犯郑景贤,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大专文化,原任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8号

罪犯郑景贤,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大专文化,原任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景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所退赃款8165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郑景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郑景贤在任长葛市计生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王某等三十余人贿赂款共计816500元。案发后,郑景贤已全部退赃。该犯系自首。

罪犯郑景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为良好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该犯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Ⅱ型糖尿病。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景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景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