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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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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2012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

(2015)汝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2012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殷某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良善街其家中,容留汝宁街道办事处古城大道西段居民薛某某吸食毒品老黄皮。

2、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良善街其家中,容留汝宁街道办事处古城大道西段居民薛某某吸食毒品老黄皮。

3、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良善街其家中,容留汝宁街道办事处古城大道西段居民薛某某吸食毒品老黄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强制隔离决定书、汝南县板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