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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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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会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许县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会民(别名小会),男,汉族,42岁,现住河南省许昌县。1999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30日,因犯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许县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会民(别名小会),男,汉族,42岁,现住河南省许昌县。1999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4年8月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会民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会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霍会民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以帮被害人周某某买树为名,欺骗周某某给其汇款10000元;同年6月14日,被告人霍会民又以“买树钱不够用”为由,欺骗被害人周某某给其汇款10000元;同年6月24日,被告人霍会民安排其朋友李某某冒充拉树车上的司机,让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称“车坏在三门峡了,晚上就能到家”,再次欺骗被害人周某某给其汇款5000元,被告人霍会民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

2、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霍会民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以帮其买树为名,欺骗王某某给其汇款15000元。被告人霍会民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

3、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霍会民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甲,以帮其买树为名,欺骗王某甲给其汇款10000元,被告人霍会民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霍会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霍会民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以帮其买树为名,欺骗周某某给其汇款10000元;同年6月14日,被告人霍会民又以“买树钱不够用”为由,欺骗被害人周某某给其汇款10000元;同年6月24日,被告人霍会民安排其朋友李某某冒充拉树车上的司机,让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称“车坏在三门峡了,晚上就能到家”,再次欺骗被害人周某某给其汇款5000元,被告人霍会民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

2、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霍会民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以帮其买树为名,欺骗王某某给其汇款15000元。被告人霍会民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

3、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霍会民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甲,以帮其买树为名,欺骗王某甲给其汇款10000元,被告人霍会民得款后全部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7月8日9时20分,被害人周某某报案至许昌县公安局。同年8月8日被该局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霍会民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告人霍会民供述了2014年6月份,因为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都是干木板厂的,曾经给他们拉过树,所以其人在许昌通过电话联系他们三个人,以帮他们买树为名,以“正在陕西往家发树”“买树需要先付款”“买树钱不够用”为由,让周某某他们三人向其卡号为“622991113301204023”的许昌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上汇款,先后汇款20000元、15000元、10000元;谎称“拉树的车在陕西被林业局扣住了,需要跑事”为由,再次欺骗周某某给其汇款5000元;期间为了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其安排其朋友李某某冒充拉树车上的司机,让李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谎称“车到三门峡了,晚上就到家了。”其得款后均予以挥霍的事实。

4、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6月9日上午,霍会民给我打电话说:“这两天就发车(拉树)哩,你先打过来一万块钱”。然后当天上午在许昌县小召街上的农行给霍会民提供的账号里打了一万块钱。到6月14日上午,霍会民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用,你再给我汇一万块钱。”我又到小召乡农行往上次那个账号里汇了一万块钱。汇完钱后,打电话问他:“你到底啥时候能把树发回来”,霍会民说:“三天准时把树给你发回来。”等了十天左右,霍会民一直没有把树发回来,期间也和他电话联系着,霍会民总是说:“就这两天。”2014年6月24号上午,霍会民打电话说:“车在陕西出事了,被林业局扣住了,你再给我打过来五千块钱,我去跑事哩。”我又到小召乡农行往霍会民给的账号上打过去了五千元钱。第二天上午给霍会民电话联系,问他事儿咋样了?他说:“车已经走了。”到当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又给霍会民打电话,问他车走到哪儿了,他说“晚上十二点左右车就能到家了。”我说:“你把车上的电话给我,我问问车走到哪了。”他说:“我一会儿让车上的司机给你回过去。”过了一会儿,就有一个人给我打过来电话说:“车已经走到三门峡了,你在家等着吧,今天晚上十二点就能到家了。”我一直等到凌晨一点左右,车还没有到家,我给自称是车上司机的人打电话,那个号一直关机,我又给霍会民联系,霍会民说可能是司机睡着了怎么的,让我再等等。我就一直等到天亮,第二天早上,霍会民的电话一直通着,他就是不接。又过了好几天,我中间不断的打电话,霍会民就是不接我的电话,我后来用了一个许昌市区的公用电话给霍会民打,他接住了,我问了一句:“你搁哪哩?”霍会民一听是我的声音,就把电话给挂了,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就来报案了。霍会民提供的账号是622991113301204023。一星期前的时候,我拉着叫“小辉”的人一块儿在“蒙恩休闲会所”找到了霍会民,他说下去找钱,一走就没影了,我们就再找不到他了。当时霍会民从兜里拿出一张火车票,在我眼前绕了一下,说是他刚从陕西回来的,我留意了一下,那张票是从北京到郑州的火车票。后又得知“小辉”冒充车上的司机给我们打的电话,说是霍会民给他打电话教他这样给我们说的。霍会民的电话号码是15638777173、15836515807。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