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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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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召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6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永召,男,41岁。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召犯销售非法制造

(2014)社刑初字第0006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永召,男,41岁。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召犯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