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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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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辉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1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书勤(反诉被告人),女,75岁。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马敬坡,男,50岁,系李书勤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马爱云,女,47岁,系李书勤之女。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

(2013)社刑初字第0011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书勤(反诉被告人),女,75岁。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马敬坡,男,50岁,系李书勤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马爱云,女,47岁,系李书勤之女。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军辉,男,31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12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于2013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军辉委托代理人武书勤,女,53岁,系被告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学银(反诉原告人),男,58岁,系李军辉之父。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

代表人刘某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平审判员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胡   金   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包   景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