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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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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发、张海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134-2号 公诉机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付发,男,26岁。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涛,男,21岁。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付发、张海涛犯寻衅滋事罪,

(2014)社刑初字第00134-2号

公诉机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付发,男,26岁。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涛,男,21岁。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付发、张海涛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