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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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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军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81号 罪犯张广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作出(2001)安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81号

罪犯张广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作出(2001)安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元。原审被告人卢火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罪犯张广军于2002年1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广军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12日加刑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罚金5000元;2004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12日减刑二年;2013年1月15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广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广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广军,李华,卢火旺三人预谋后将王某绑架,并向王某家中索要10万元现金,得到赃款3600元,在看管王某期间并多次将王某强奸。有立功表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广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0年8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