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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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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0号 罪犯韩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0号

罪犯韩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以(2008)豫法刑四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于2008年7月23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韩盛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韩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盛、黄飞携带工具窜至尉氏县人民医院家属院被害人高某家盗窃时,被被害人高某当场堵在屋内,被告人韩盛持花盆砸被害人高某头部,并抓住其头发往地上猛击,致其死亡,抢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2007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韩盛、许晓海盗窃电脑主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6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韩盛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