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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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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7号 罪犯周盘,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洛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77号

罪犯周盘,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洛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5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周盘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盘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2007年3月份起,被告人周盘与本村村民魏某某开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周盘将这一情况告诉其在新疆打工的另一姘夫魏社军,魏社军称这事等他回洛阳再说。2007年9月7日,魏社军回到洛阳,与周盘商量杀害某某之事。2007年9月9日,周盘、魏社军在周盘家中再次商量如何杀死魏某某。2007年9月11日,魏某某约周盘去偷花生,魏社军让周盘把魏某某约至本村东边的玉米地。魏社军携带作案工具镢头把藏在附近。后魏某某发现了魏社军,三人一起摘偷来的花生。其间,魏社军趁魏某某不备,用镢头把朝其头部和上身击打,致魏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盘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