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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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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8号 罪犯李靖,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淮滨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8号

罪犯李靖,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淮滨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靖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于2013年2月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靖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靖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靖伙同范宗峰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京深海鲜市场等地向他人销售假冒大前门、红梅等品牌卷烟。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李靖、范宗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查获。民警在其租用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261号的仓库及厢式货车内查获红梅、大前门、中华等品牌卷烟15275条,均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靖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