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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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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俊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6号 罪犯王先俊,又名王国军,外号王胖子,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先俊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6号

罪犯王先俊,又名王国军,外号王胖子,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先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王先俊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7月10日起)。罪犯王先俊于2004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先俊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先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先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0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王先俊伙同他人在灵宝市等地抢劫作案54起,盗窃作案38起;其中被告人王先俊参与抢劫5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1854元,其中入户抢劫5起,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5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先俊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先俊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先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先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