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少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5号 罪犯王少培,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5号

罪犯王少培,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3)豫高法刑一终字第7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4年7月21日起)。罪犯王少培于2004年10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少培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少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少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少培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路过的张某、宋某,被告人王少培持匕首连续刺张,张倒地后,王少培又持棍击张的头部,致使张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培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少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少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