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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海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3号 罪犯王海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9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3号

罪犯王海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9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海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412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2)高刑复字第50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2年11月11日起。于2003年4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海良在执行期间,2005年2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海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海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8月9日晚,王海良伙同他人预谋后于次日3时许闯入被害人的宿舍,对闫及其女友进行捆绑、殴打致闫小冬死亡,抢得现金4000余元及手表、手饰等物。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15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7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