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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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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盼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9号 罪犯王盼盼,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北省临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北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9号

罪犯盼盼,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北省临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北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4千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了(2011)安少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于2011年9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盼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盼盼伙同他人预谋欲抢被害人桑某某所带贵重首饰。王盼盼与被害人电话联系将其骗至安阳市某招待所,后以吃火锅为名与其同伙及被害人同乘出租车后,王盼盼以上厕所为由下车打电话召集其他同伙,之后王盼盼回到车内将被害人所坐副驾驶位置上的车门锁打开,其同伙将被害人一部手机夺下,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殴打中将被害人所带黄金项链抢走。将被害人抬上其同伙驾驶面包车内强行带走后再次实施殴打、威胁,后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银底座翡翠戒指和一副黄金耳钉抢走。所抢财物价值人民币7161.4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盼盼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盼盼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6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盼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盼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