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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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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大榜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5号 罪犯刁大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刁大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55号

罪犯刁大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刁大榜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刁大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刁大榜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至2009年度,被告人刁大榜参加以杨金德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南阳市区域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将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大榜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刁大榜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大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