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金国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9号 罪犯宋金国,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作出(2002)新华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金国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9号

罪犯宋金国,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作出(2002)新华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金国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117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513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金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金国于1997年至2001年4月期间多次在新乡市进行盗窃活动,价值132600元,于2001年2月在卫辉市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手段架在其脖子上抢劫,因被害人呼叫未得逞。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宋金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金国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金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