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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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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集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元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集资诈骗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元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集资诈骗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元伟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元伟及辩护人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被告人程元伟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濮阳县户部寨集上开设了一家“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月息1.2分至1.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李某乙等21户的存款,共计44.45万元,被告人程元伟于2013年9月份将“濮阳县农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门停业后潜逃。经查“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被告人程元伟非法吸收的44.45万元大部分用于还其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前的债务,少部分用于合作社的经营开支和其本人的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元伟,宣读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李某丁、郭某甲、冯某某、李某戊、李某己、刘某乙、韩某某、孙某甲、任某某、李某庚、李某辛、郭某乙、高某某、戚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石某某、邢某某、施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张某甲、董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夏某等人证言,出示了入股分红合同、分红收益计划、身份证复印件、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濮阳县工商局注册股证明、房屋登记查询表、濮阳县车管所证明、程元伟银行存款查询信息、收到条、设备转卖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元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将非法聚集的资金肆意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元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储户的钱,没有想把储户的钱非法占为己有,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程元伟只是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秋生、张芳芳存的款项7.5万元,其中5万元是程元伟在开办合作社之前向其借的,并不是吸收来的存款,应扣除,程广合给郭某乙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该1万元已经发生债务转移,该笔款项应予扣除;被告人程元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元伟为偿还个人债务,2012年9月1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濮阳县户部寨集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李某乙等20余户的存款,共计44.45万元。程元伟将非法吸收的44.45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其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前的债务,少部分用于合作社的经营开支和其本人的日常开支,未从事任何种植、养殖业务。2013年9月份“濮阳县农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程元伟供述:证实我前期所经营的那家编织袋厂都抵账抵给别人了。正是因为欠了别人很多钱,我才想到开一家合作社,吸收些存款来还账。2012年9月1日,我在濮阳县户部寨乡集上开了一家“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相关手续。我刚开始和夏某合伙,当时夏某是以办公设备和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入股的,她说帮我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2个月左右的时候,夏某分多次共计从安民合作社拿走了3.5万元后撤股不干了,合作社的手续也就没有办下来,这3.5万元说是她投入的办公设备的钱。刚开始的时候用的夏某拿过来的空白入股分红合同,上面盖的是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当时我觉得每次都用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挺麻烦的,我听夏某说手续也快办下来了,所以我就让濮阳县安民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去刻了一个“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后来和老百姓签的入股分红合同上都是盖的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当时是夏某让我用的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单,并且我口头承诺在濮阳县安民合作社存款10000元,存一年可以赠送一辆价值1500元的电动车,当时大概送出去了3辆电动车。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已经不干了。濮阳县安民合作社的经营性质是:群众在濮阳县安民合作社入股分红存款,我给他们付利息。月息1分到1.5分不等。濮阳县安民合作社2013年9月1日关门不干的,前后经营了12个月的时间,一分钱的贷款都没有放过。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种植、养殖项目的经营。我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安民合作社负责经营,我平时不在那,她们收了钱之后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去把钱拿走。我总共雇佣过三个女孩,一个叫孙某甲,一个叫邢某某,另外一个女孩我记不清名字了。2013年9月1日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门不干之后,合作社的那些办公用品可能都让一个叫“明某”的人拉走了。我是通过我的朋友孙某乙认识的“明某”,他一分钱都没有给我。我经营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期间一共向群众吸收了40多万元,当初我建编织袋厂的时候借了别人的钱,我吸收来的这些存款大部分都用于还账了,小部分用于合作社和我个人的日常开支。我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将这些钱还给老百姓。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3月份,我通过程元伟在户部寨集会上撒的传单上了解的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4月27日,我在安民合作社存了10000元钱,期限一年,年分红1.2%,程元伟姑姑家的女孩给我签的入股分红合同,合同上程元伟的名字是她替程元伟签的,章也是她盖的。

被害人李某庚陈述:证实安民合作社开业的时候在户部寨散发了很多宣传页,还有一辆宣传车在各个村进行宣传,我就知道了安民合作社。2013年3月6日,我在户部寨集上的安民种植农民合作社存了40000元,存期一年,利息1.2%。我们签的入股分红合同,签合同的时候程元伟没有去,只有我和安民合作社的两名女营业员,合同上已经有程元伟的名字了,公章也是事先盖好的。2013年安民合作社关门后我给程元伟打电话要钱,开始他说到年底还钱,但是到年底他说没有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