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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庹光文与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庹光文,女,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负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庹光文,女,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负责人张明利,副书记。

上诉人庹光文因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出具的《现场调解知情人证明材料》,而该证明材料系证人证言,并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第(十)项“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