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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行政案由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孔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海中法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孔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少彬,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地发,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与被上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孔军,被上诉人海发行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陈少彬、方地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塔光乡下洋村海口市国用(籍)字第XXX号9623.60平方米住宅用地原属于海南省委机关服务社,其将该住宅用地为另一借款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海中法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海南省委机关服务社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海南省委机关服务社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3日以(2000)海中法技字第011号鉴定委托书委托海南省价格事务所对该地进行价格评估,海南省价格事务所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琼价事评字(2000)第61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海口市国用(籍)字第XXX号9623.60平方米住宅用地于2000年3月20日的价值为3313893元,评估后委托海南省物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流拍后,2001年3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海中法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地的使用权按评估价3313893元交海发行清算组冲减部分债务。2001年3月2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国土局发出(1999)海中法执字第35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地按评估价3313893元抵偿给海发行清算组,且已送达市国土局及双方当事人。2014年,市国土局以当年法院裁定抵债价格低于基准地价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海土资处字(2014)50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2014)50号收地决定),决定按抵债价格3313893元有偿收回该地,海发行清算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