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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树民、王君有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2号 原告高树民。 原告王君有。 原告王文保。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2号

原告高树民。

原告王君有。

原告王文保。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人褚慎敬、严钢锤,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干部。

原告高树民、王君有、王文保不服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驳(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树民、王君有、王文保以及委托代理人王卫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褚慎敬、严钢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告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冀政转征函(2011)450号)《关于迁安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该批复同意征收迁安市杨店子镇车辕寨村集体建设用地65.3508公顷,将原告的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原告知悉后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30日以“该案件涉及迁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问题,现上级机关正在审理相似案件,上级机关的办理结果将影响本案的办理结果”为理由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冀政复中(2012)第2号)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中止案件两年多后,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冀政复驳(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驳回决定以原告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收到该驳回决定后认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当恢复审理原告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冀政复驳(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被告恢复审理原告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冀政复驳(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冀政复中(2012)第2号)3、《关于迁安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5、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非执字第85号、86号、135号、100号执行通知以及行政裁定书6、车辕寨村村民证明7、提交书面证言申请书8、原告身份证明及宅基地证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