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诉人张雄伟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张雄伟因不服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调整北宝兴路XXX号地块(带拆地块)项目拆迁范围的公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上述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拆迁基地的居民,应当在该公告于拆迁范围内公示之时,即2007年9月7日,知晓了该公告的内容,现上诉人于201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