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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邵荣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4号 原告邵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4号

原告邵荣俊。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

原告邵荣俊因认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杨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邵荣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上述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荣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锋代理审判员范琳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晓       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