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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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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安娃诉汝阳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安娃,又名蔡平安,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家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安娃,又名蔡平安,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家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潘峰,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营举,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安娃不服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诉讼费用暂不结算。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