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本钱与大冶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本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公安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民警。 委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本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公安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礼杰,大冶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上诉人陈本钱因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2日下午,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与该办柯湾村有关人员在柯湾村丈量土地时,陈本钱前往现场告知丈量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丈量其承包地。时任柯湾村村委会主任陈光与其发生口角,陈光之弟陈细钢认为陈本钱辱骂陈光,故与其发生纠葛。大冶市公安局接报案后,听取了陈本钱的陈述,并先后对11位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确认陈细钢殴打陈本钱的事实。2014年10月17日,陈细钢前往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其殴打过陈本钱,大冶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陈本钱以该局拖延履行行政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及未处理真正的致害人陈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大冶市公安局作出的冶公(湖)行决字(2014)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该局依法追究陈光的法律责任,判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1元。

原审判决认为,大冶市公安局受理陈本钱被人殴打的行政案件后,经调查确认陈细钢系殴打陈本钱之人。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陈细钢处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该局从接受报案至作出行政处罚长达一年之久,虽属消极作为,但根据本案的性质和实际结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给陈本钱造成损害,故陈本钱要求该局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1元的诉请亦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本钱的诉讼请求。

陈本钱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已提供多名证人证实其是被陈光打伤的事实,大冶市公安局事隔一年让陈细钢顶罪了结,是典型的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另其在一审期间多次要求证人出庭未被允许,原审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大冶市公安局答辩称,其作出的冶公(湖)行决字(2014)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均属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