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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秀群、刘付泽、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秀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付泽。 一审被告镇平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州,任局长。 上诉人张秀群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0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秀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付泽。

一审被告镇平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州,任局长。

上诉人张秀群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群于2015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秀群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秀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