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闫恒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闫恒才。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钢,任镇长。 原告闫恒才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闫恒才。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钢,任镇长。

原告闫恒才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释法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恒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恒才负担。

审判长  张志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