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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明烈与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卜缨。 委托代理人杨英。 委托代理人何学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明烈因政府信息公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卜缨。

委托代理人杨英。

委托代理人何学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明烈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王明烈于2014年11月2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包括:“1、2013年决算报表中‘城乡社区事务支出’预算大类下‘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共支出139,481万元,请依法公开139,481万元的预算拨款凭证;2、请依法公开贵局拨付给静安区旧改办的静安区66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安置费用的拨款凭证;3、请依法公开贵局拨付给静安区旧改办的静安区59-1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安置费用的拨款凭证;4、根据静财预(2013)154号文,贵局2013年1-3季度共拨付旧城区改建专项资金10亿元,请依法公开这10亿元资金的预算拨款凭证;5、根据静财预(2014)5号文,贵局于2014年1季度拨付旧城区改建专项资金7亿元,请依法公开上述7亿元资金的预算拨款凭证”在内的信息。在第2、3项的“拨款凭证”旁,王明烈手写注明:“指预算拨款原始凭证,非银行资金证明”。王明烈随申请表一并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样张、刘天华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公开的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等。区财政局于次日收到申请后出具收件回执,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王明烈将延期至2015年1月9日前予以答复。2015年1月8日,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静财政信受(2014)N0064-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经审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王明烈。王明烈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告知,并责令区财政局重新作出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区财政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区财政局在收到王明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延长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明烈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指向“预算拨款凭证”,并强调是原始凭证。经审查,区财政局认为,王明烈申请的预算拨款凭证信息为预算拨款的银行回单,其为财务内部管理信息,对外不发生实质影响,故王明烈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并无不当。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明烈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明烈不服,上诉至本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