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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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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秀玉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二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秀玉,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彭林,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秀玉,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彭林,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秀玉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秀玉以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秀玉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孟秀玉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孟秀玉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秀玉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飞

审判员  耿 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