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俊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以忠,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耕,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开封文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礼,总经理。

张俊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鼓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张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行初字第01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