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九龙坡区豪家宜家具厂。 经营者曾渝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发贵。 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龙坡区豪家宜家具厂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孙发贵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龙坡区豪家宜家具厂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九龙坡区豪家宜家具厂负担。 审 判 长 应禧 代理审判员 乐巍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