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碧。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远芳(上诉人之儿媳),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三重村。 法定代表人杨怡,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刘光碧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03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光碧与被上诉人重庆厚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了工伤赔付协议,上诉人刘光碧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光碧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光碧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光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琦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