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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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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张家边社。 负责人张永雷。 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张家边社。

负责人张永雷。

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

委托代理人甄吉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游学伦。

委托代理人李勇霖。

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因诉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巴南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于2010年12月22日成立至今,是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游学伦是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的员工。2013年5月11日15时左右,游学伦在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内进行木工配料时,被电锯刨床切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食指完全离断伤。事后,游学伦依法向巴南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巴南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巴南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3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游学伦受伤属于工伤。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不服,于2014年1月23日诉至我院,请求撤销巴南人社局作出的巴南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3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巴南人社局作为巴南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就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申请作出认定。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在工伤认定期间向巴南人社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与游学伦存在劳动关系,游学伦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在诉状中提出的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已于2011年4月停产关闭以及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公章被人盗用的理由无论是在工伤认定阶段还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巴南人社局依游学伦的申请,结合游学伦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材料以及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提供的情况报告和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游学伦受伤做出工伤认定,并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巴南人社局作出的巴南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3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巴南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3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工伤认定,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1、上诉人雷雷家具厂于2011年4月就停产关闭至今,游学伦受伤时间是在2013年,因此上诉人与游学伦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2、游学伦受伤地点是在另一家具厂受伤。3、在相关证明材料上所盖雷雷家具厂公章系他人盗用。4、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巴南人社局和游学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巴南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二)款;2、工伤认定申请表;3、游学伦的病历资料;4、游学伦居民身份证;5、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6、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7、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关于游学伦受伤情况报告;8、证明三份;9、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0、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上诉人重庆市巴南雷雷家具厂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收据、发票三份;2、租赁协议三份;3、治安管理责任书三份;4、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卫公约三份;5、承诺书一份;6、证明一份;7、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8、金碧物业收费收据一份;9、张永雷的病例资料及医院收据共八页。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正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举示了一审法院未予质证的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雷雷家具厂因无业务销路于2011年该家具厂关闭,至今未恢复经营生产。该证据不能达到本案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巴南人社局作为巴南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争议的法定职权。该局依法受理被上诉人游学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在六十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给了各方当事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中,游学伦系上诉人巴南区雷雷家具厂招用的木工,从事木工配料工作,其劳动关系成立。2013年5月11日,游学伦在车间进行木工配料时,被电锯刨床切伤右手,经重庆长城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食指完全离断伤。2013年9月29日,游学伦向被上诉人巴南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上诉人受理后,向上诉人送达了工伤受理举证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游学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游学伦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雷雷家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曾 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