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5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丛行初字第51号 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欣欣,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殷长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运胜涛,男邯郸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丛行初字第51号

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欣欣,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殷长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运胜涛,男邯郸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文德俊。

第三人高芸,系文德旺之妻。

第三人文刚,系文德旺之子。

第三人文德明。

第三人:严金凤,系文德富之妻。

第三人:文蕊,;,系文德富之女。

第三人:文德奎。

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军

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

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