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诉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刘克功,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力,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和,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郏县。 共同委托代理

(2015)汝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刘克功,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力,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郏县。

原告刘自和,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郏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大街1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1700500-X。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诉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克功、刘自力、刘自强、刘自和承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