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邯郸县亿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牧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邯郸县亿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户村镇酒务楼村西。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春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贺举,该公司工作人员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牧初字第24号

原告邯郸县亿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户村镇酒务楼村西。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春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贺举,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少川,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邯郸县亿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亿腾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7月15日对其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是驾驶员庞某某,而事实上并没有依法对原告告知,更没有委托驾驶员接受处罚,庞某某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即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指定的代理人,更没有受委托的代理人,无权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上是对驾驶员庞某某作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剥夺了原告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行为违法。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执行者,其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来行使权利。然而本案的被告却无视行政法律的规定,强行野蛮执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程序的规定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请求依法1、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退回8000元罚款以及车修理费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对庞某某作出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5年7月14日9时50分,卫辉市公路管理局某超限监测站执法人员在107线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某驾驶车牌为冀DXXX74的牵挂车,该车超重,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列》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庞某某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卫辉市公路管理局对庞某某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对象为庞某某,并未对本案原告邯郸县亿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行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县亿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莎莎

审 判 员 :陈青青

人民陪审员 :白洪宝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