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作勋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作勋,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又名张杰),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原告李作勋女婿。 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男,任镇长。 委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作勋,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又名张杰),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原告李作勋女婿。

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男,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炼,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勋诉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作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李作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作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作勋负担。

审 判 长  田青旭

审 判 员  杜振明

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