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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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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汽车修理厂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朱向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4号

申请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朱向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汽车修理厂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53500元。被申请人马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设汽车修理厂的行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没收工作。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