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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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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5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5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李某未经依法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李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李某未经依法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李某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