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李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李某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