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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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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浩诉被告汝南县财政局、汝南县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尹浩,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汝南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里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琳陈彦,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姬克,院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尹浩,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汝南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里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琳陈彦,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汝南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姬克,院长。

原告尹浩诉被告汝南县财政局、汝南县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浩以尚未能收集一些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浩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浩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