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魏语歆、魏于翔诉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魏语歆,女,汉族,2014年6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魏于翔,男,汉族,2012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魏广飞,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68号

原告魏语歆,女,汉族,2014年6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魏于翔,男,汉族,2012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魏广飞,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住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局长。

原告魏语歆、魏于翔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语歆、魏于翔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责任编辑:国平